梯可以组什么词?

北特电梯 2024-07-05 06:56 编辑:admin 280阅读

一、梯可以组什么词?

楼梯、电梯、梯队、阶梯、梯己;

旋梯、梯级、云梯、盘梯、梯次;

梯度、梯子、扶梯、滑梯、绳梯;

舷梯、蹬梯、梯墙、柏梯、斜梯;

玉梯、山梯、梯陛、添梯、鱼梯;

转梯、梯附、梯径、梯栈、梯媒;

货梯、梯阶、梯崖、唐梯、梯梁;

梯磴、梯肥、梯峤、胡梯、楯梯;

飞梯、梯飙、转梯、梯附、罪梯;

钩梯、青梯、梯桥、梯桄、梯仙;

梯石、梯城、滚梯、筠梯、乱梯;

山梯、添梯、梯天、冲梯、梯荣;

梯杭、梯栈、梯阶、梯崖、唐梯;

梯霞、滚梯、悬梯、丹梯、梯磴;

梯梁、石梯、梯巘、梯径、梯媒、

货梯、鸢梯、梯冲、梯道、高梯等

二、什么叫鞭端效应?设计时如何考虑这种效应?

1、从地震时地面建筑物的破坏现象来看:震级较大、震中距较远的地震对长周期的结构的破坏,比同样地震烈度而震级较小、震中距较近的地震造成的破坏要重。试解释该现象的原因。

解答:地震波在由震源向外扩散传播时短周期分量衰减快而长周期分量衰减慢,历次地震表明,大震级、远震中距地震记录的长周期分量明显比小震级、近震中距地震记录的大,因而对周期较长的高层建筑的影响较大,其震害也较重。

此外,长周期地震波在软土地基中放大较多,与周期较长的柔性结构产生共振现象。

2、简述框架抗震设计时,有哪些改善框架柱延性的措施?

解答:(1)强柱弱梁,使柱尽量不出现塑性铰;

(2)在弯曲破坏之前不发生剪切破坏,使柱有足够的抗剪能力;

(3)控制柱的轴压比不要太大

(4)加强约束,配置必要的约束箍筋。

3、什么是动力系数、地震系数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三者之间有何关系?

解答:动力系数为单自由度弹性体系的最大加速度反应与地面运动最大加速度的比值,它是无量纲的,主要反应结构的动力效应;

地震系数是地面运动最大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的比值,它反应该地区基本烈度的大小。基本烈度愈高,K值愈大,而与结构性能无关;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是单自由度弹性体系的最大绝对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的比值;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等于动力系数与地震系数的乘积。

4、以框架柱和抗震墙为例,简述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结构形成理想的总体屈服机制?

解答:对于框架结构,理想的屈服机制是让框架梁首先进入屈服,形成梁铰机制,以吸收和耗散地震能量,防止塑性铰在柱子首先出现(底层柱除根部外),形成耗能性能差的柱铰机制。为此,应合理选择构件尺寸和配筋,体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要控制柱子的轴压比和剪压比,加强对混凝土的约束,提高构件,特别是预期首先屈服部位的变形能力,以增加结构延性。

为使抗震墙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设计中应遵守以下原则:在发生弯曲破坏之前,不允许发生斜拉、斜压或剪压等剪切破坏形式和其他脆性破坏形式,采用合理的构造措施。

5、试述基础隔震和消能减震的基本原理?

解答:

基础隔震:将整个建筑物或其局部楼层坐落在隔震层上,通过隔震层的变形来吸收地震能量,控制上部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和隔震部位的变形,从而减小结构的地震响应,提高建筑结构的抗震可靠性;

消能减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装置,通过其局部变形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设防要求。

6、什么是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确定结构构件耐火极限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解答:建筑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构件受标准升温火灾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为止,抵抗火作用所持续的时间,一般以小时计;

确定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筑的耐火等级

(2) 构件的重要性

(3) 构件在建筑中的部位

9、工程结构抗震设防的额“三水准两阶段”

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1)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伤或不需要修理仍可继续使用;(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3)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两阶段设计方法:

第一阶段设计:验算工程结构在多遇地震影响下的承载力和弹性变形,并通过合理的抗震构造措施来实现三水准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二阶段设计方法:验算结构在罕遇地震影响下的弹塑性变形,以满足第三水准抗震设防目标。

10、抗震设计中为什么要限制各类结构体系的最大高度和高宽比?

答:随着多层和高层房屋高度的增加,结构在地震作用以及其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水平位移迅速增大,要求结构的抗侧移刚度必须随之增大。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具有不同的抗侧移刚度,因此具有各自不同的合理使用高度。

房屋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

震害表明,房屋高宽比大,地震作用产生的倾覆力矩会造成基础转动,引起上部结构产生较大侧移,影响结构整体稳定。同时倾覆力矩会在混凝土框架结构两侧柱中引起较大周丽,是构件产生压曲破坏;会在多层砌体房屋墙体的水平截面产生较大的弯曲应力,使其易出现水平裂缝,发生明显的整体弯曲破坏。

11、什么是鞭端效应,设计时如何考虑这种效应?

答:地震作用下突出建筑物屋面的附属小建筑物,由于质量和刚度的突然变小,受高振型影响较大,震害较为严重,这种现象称为鞭端效应。

设计时对突出屋面的小建筑物的地震作用效应乘以放大系数3,但此放大系数不往下传。

12、简述提高框架梁延性的主要措施

答:(1)“强剪弱弯”,使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大于构件弯曲屈服时实际达到的剪力值,以保证框架梁先发生延性的弯曲破坏,避免发生脆性的剪切破坏;

(2)梁端塑性铰的形成及转动能力是保证延性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应限制梁端截面的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率或相对受压区高度,另一方面应配置适当的受压钢筋

(3)为增加对混凝土的约束,提高梁端塑性铰的变形能力,必须在梁端塑性铰区范围内设置加密封闭式箍筋,同时为防止纵筋过早压屈,对箍筋间距也应加以限制。

(4)对梁的截面尺寸加以限制,避免脆性破坏。

13、砌体结构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圈梁的作用

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作用:显著提高墙体的变形能力,限制墙体裂缝的开展和延伸,从而提高墙体抗剪承载力(10%-30%)同时保证竖向承载力不致下降过快;与圈梁一起形成弱框架,提高整体性,可以使结构在大震下的抗倒塌性增加。

设置圈梁的作用:增加纵横墙体的连接,加强整个房屋的整体性;圈梁可箍住楼盖,增强其整体刚度;减小墙体的自由长度,增加墙体的稳定性;可提高房屋的抗剪强度,约束墙体裂缝的开展;抵抗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上部结构破坏,减小构造柱计算长度。

14、为什么要限制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

(1)横墙间距过大,会使横墙抗震能力减弱,横墙间距应能满足抗震承载力的要求

(2)横墙间距过大,会使纵墙侧向支撑减少,房屋整体性降低

(3)横墙间距过大,会使楼盖水平刚度不足而发生过大的平面内变形,从而不能有效地将水平地震作用均匀传递给各抗侧力构件,这将使纵墙先发生出平面的过大弯曲破坏,即横墙间距应能保证楼盖传递水平地震作用所需的刚度要求。

15、在软弱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上建桥时,可采取哪些措施来增大基础强度和稳定性。

答:(1)换土或采用砂桩。(2)减轻结构自重、加大基底面积、减小基底偏心。

(3)增加基础埋置身度、穿过液化土层(4)采用桩基础或沉井基础以增大基础强度与稳定性,减小地震力,避免扭转破坏。

16、地基抗震承载力比地基静承载力提高的原因

答:(1)建筑物静荷载在地基上所引起的压力,作用时间很长,地基土由此所产生的压缩变形将包括弹性变形和残余变形两部分,而地震持续时间很短,对于一般黏性土,建筑物因地面运动而作用于地基上的压力,只能使土层产生弹性变形,而土的弹性变形比土的残余变形小得多,所以,要使地基产生相同的压缩变形,所需的由地震作用引起的压应力将大于所需的静荷载压应力;

(2)土的动强度和静强度有所不同

(3)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性、短时性以及工程的经济型,抗震设计安全度略有降低。

构件在制造过程中,将受到来自各种工艺等因素的作用与影响;当这些因素消失之后,若构件所受到的上述作用与影响不能随之而完全消失,仍有部分作用与影响残留在构件内,则这种残留的作用与影响称为残留应力或残余应力。

残余应力是当物体没有外部因素作用时,在物体内部保持平衡而存在的应力。

凡是没有外部作用,物体内部保持自相平衡的应力,称为物体的固有应力,或称为初应力,亦称为内应力。

残余应力是一种固有应力。

钢管混凝土就是把混凝土灌入钢管中并捣实以加大钢管的强度和刚度.

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工程质量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统计、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统计和监测。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抗震措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九条 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租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鉴定与加固、维护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二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